企业依核定能力生产 政府依核定能力监管监察
发布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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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出台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办法》指出,核定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